新乡市司法局关于对新乡人大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28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郭淑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新乡市司法会计鉴定统一规范指导意见>的建议》于3月26日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工作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司法鉴定与法考科作为具体牵头部门。办理期间第一时间与您进行电话沟通,同时向市财政局发函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目前整体情况,与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协办单位进行专题调研。6月28日,我局收到市财政局函复,6月28-30日,我局陆续收到协办单位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协办意见,7月21日,专班组工作人员与您当面座谈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乡市司法会计鉴定基本情况
新乡市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有8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有司法会计鉴定业务。2023年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308份,其中:公安部门委托293份、法院部门委托13份、检察部门委托1份、纪检部门委托1份,业务包含专项审计68份、司法鉴定意见书240份,营收571.9万元;2024年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211份,其中:公安部门委托190份、法院部门委托18份、纪检部门委托3份;业务包含专项审计96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15份,营收372.17万元。
二、司法会计鉴定管理现状
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2017〕11号)文件,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根据司法部文件规定,除“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和环境损害类四大类”,其他类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类”已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鉴定工作,国家和各省、市设立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如审批和管理会员、拟订执业准则规则等。国家和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
目前新乡市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包含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由新乡市财政局会计科联合新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关于出台《新乡司法会计鉴定统一规范指导意见》意见
通过近段时间调研,目前新乡市司法会计鉴定沿用的还是2017年前的规范指导意见,至今没有出台新的《新乡市司法会计鉴定统一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公、检、法实践操作中也确实存在对鉴定意见书的采信标准、形式要件要求(如签字盖章、附件完整性)存在理解差异和执行尺度不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模板与格式不统一,缺乏统一的规范等问题。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鉴于目前的管理权限问题,我局建议,首先要明确牵头部门,由司法会计鉴定主管部门新乡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市公、检、法、司部门共同协调推进《指导意见》的出台;同时完善相关制度,我机关将积极向省司法厅进行汇报,希望从顶层设计角度尽快使司法会计鉴定管理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尊敬的郭淑芳代表,再次感谢您在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建议,同时我们也建议将该市级人大建议提交至省级人大进行研究讨论,以便更快捷的妥善解决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问题。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帮助、监督,欢迎您继续对我们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新乡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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