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新乡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新乡市司法局在行政监管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市司法局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要范围是全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新乡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抽查活动。
第六条 新乡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新乡市司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落实,并接受新乡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
第七条 新乡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也可以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新乡市司法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以风险分类和信用分级为基础,实施双随机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每年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抽查比例,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或者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的法律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新乡市司法局可以与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部门发起联合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 新乡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前,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随机抽取产生。对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该次执法检查的方式。
第十五条 新乡市司法局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被抽查的监管对象名称、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六条 新乡市司法局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监管对象合法守信执业。
第十七条 新乡市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对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监管对象,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新乡市司法局建立健全整改复查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对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行为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醒行为人纠正;
(二)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新乡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记录,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新乡市司法局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司法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乡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于2024年6月1日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71102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