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和抽查范围
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从6月3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协助。抽查范围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
二、抽查工作依据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抽查内容
主要检查鉴定机构执业场所符合评审细则要求,功能分区及各类标识悬挂合理,公示信息符合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党建活动开展情况,能力验证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金钱、虚假”和超范围鉴定以及投诉处理、信访举报等情况。抽查鉴定档案不少于20份,从2023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内的鉴定委托登记表、鉴定材料登记表或司法鉴定意见书发放表中随机抽取,重点为抽取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鉴定领域、鉴定难度较大的项目及非常规项目等。(具体抽查内容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严格自查自纠。各机构按照检查的21项内容进行自查,查漏补缺,细化举措,完善提高,9月底向市司法局上报自查报告。
2.严格检查程序。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抽查案卷、座谈了解、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对鉴定收费、鉴定程序、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业务开展等逐一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前进行讨论,汇总确定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
3.严肃整改提升。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把这次监督检查作为提高全市司法鉴定水平和服务能力的一次有力举措和难得机会,检查前查漏补缺,检查后及时整改提高,以优异成绩迎接省司法厅监督抽查,确保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
1.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2.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现场检查及结果处理方案。
新乡市司法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 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机关名称 | |
机构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2023年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业惩戒及整改情况 | 2024年鉴定机构党建情况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发现问题:A:发现;B:未发现;C:不适用。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
1 | 鉴定机构执业场所都符合评审细则要求,功能分区及各类标识悬挂合理的,公示信息符合要求,仪器设备配置和检定校准计量情况。 | (1)鉴定机构执业场所达不到70平方的,暂时停止执业进行整改。 (2)现场查看,执业场所功能分区合理,相关信息进行了公示。 (3)仪器设备配置符合要求,并进行了年度校准计量,核查计量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暂时停止执业进行整改。 | |||
2 | 机构应在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展鉴定工作。随机抽取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核是否存在超出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 (2)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合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1)如机构还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 (2)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司法鉴定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 结果真实客观的文件、程序或相关规定。 (3)机构不能有接受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 行为的情形,如利用“司法鉴定”牌子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 |
4 | 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自觉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 (1)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条件要求时, 不存在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2)不存在未经鉴定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情况;不存在鉴定所用数据与原始数据 不一致、无法溯源、擅自篡改数据或结果、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情况;不存在 伪造、变造司法鉴定意见等违法行为。 (3)不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 序修改、生成鉴定意见。 (4)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整改且要求整改期间不得擅自接受鉴定委托的,认真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且不擅自接受委托出具鉴定意见。 (5)不存在在多个鉴定数据中选择性使用,可能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造成影响 的行为。 (6)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原始记录上伪造签名,不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在司法 鉴定书上签字的情况。 (7)不漏鉴关键项目、干扰鉴定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鉴定方法,造成鉴定 |
数据或者鉴定意见错误。 (8)不替换、调换应当被鉴定的对象,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9)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 (10)其他伪造鉴定数据或者鉴定意见的情形。 | |||
5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司法鉴定活动中获得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
6 | 机构的人员管理规范 | (1)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 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有关员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据表明员工仅在本机 构从业。 (2)司法鉴定机构各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岗位要 求;鉴定人具有满足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 (3)非司法鉴定人不得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 | |
7 | 机构的样品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的约定,对鉴定材料进行管理,且不得 存在下列行为: (1)鉴定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登记不一致的; (2)未按照规定要求查验、抽取鉴定材料,或者人为干扰抽样过程的; (3)鉴定材料的提取、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造成样品混淆、污染、损毁、丢失、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况的; (4)鉴定材料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或者与委托方约定,导致无 法对鉴定数据、意见进行复核的。 | |
8 | 机构的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司法鉴定数据和信息,留存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原始记录, |
保证原始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 (2)擅自销毁、遗弃、隐匿原始记录的; (3)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 (4)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 (5)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原始记录不能对应的; (6)所保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 (7)各类记录和报告的时间与真实时间不一致的。 | |||
9 | 正确使用司法鉴定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司法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专用章;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司法鉴 定专用章;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其他错误使用司法鉴定专用章的行为。 | |
10 | 按要求使用司法鉴定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 (1)检查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使用司法鉴定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统内容录入完整;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统计数据。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统计数据的情况(受案登记本、鉴定机构案件统计数据)。 | |
11 | 持续符合登记条件,司法鉴定能力得到有效维持。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司法鉴定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运行有序,员工对质量 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
12 | 规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 (1)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2)原始记录与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可溯源性。 (3)司法鉴定意见书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要求, 符合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要求。 | |
13 | 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比对 | 按要求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比对。核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 或能力比对的情况和结果。 | |
14 | 与“司法黄牛”勾结,通过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 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招揽案源 | (1)出具不存在相关情况承诺书。 (2)没有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 |
15 | 未经鉴定机构同意私自接受委托 | (1)出具不存在相关情况承诺书。 (2)没有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 |
16 |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 | (1)出具不存在相关情况承诺书。 (2)没有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 |
17 | 按照委托人意图或者特定目的出具鉴定意见 | (1)出具不存在相关情况承诺书。 (2)没有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 |
18 |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1)出具不存在相关情况承诺书。 (2)没有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 |
19 | 司法鉴定意见内部复核制度落实情况 | (1)司法鉴定复核意见没有进行复核,复核意见是否存入司法鉴定档案。 (2)没有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 |
20 | 落实《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 活动的有关规定》 | (1)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无相关记录表。 (2)没有相关举报、投诉情况。 | |
21 | 落实《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 行)》情况 | (1)制度相关规定或工作举措。 (2)相关援助情况统计。 |
附件 2
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抽查工作现场检查及结果处理方案
一、检查前准备
开展检查前安排部署培训最新要求、检查任务分工和安排检查侧重点等。每家机构现场检查原则上用时不少于半天,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检查组通知被检查机构的时间不能早于24小时。
二、实施检查
(一)检查组抵达被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后,至少提供全体检查人员在被检查机构大门、见面会、检查过程的照片,留档备查,证实按时实施检查。
(二)检查组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后,召开简短的见面会,与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会面,由检查人员向被检查机构简要介绍情况。
(三)见面会后,检查组按照《2024 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中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组从 2023年1月1日至检查当日内的鉴定委托登记表、鉴定材料登记表或司法鉴定意见书发放表中随机抽取司法鉴定意见书 不少于20份,重点为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鉴定领域、鉴定难度较大的项目及非常规项目等。
(四)检查组着重检查所抽取鉴定意见书的可追溯性,核对鉴定意见书与原始记录的对应关系,并以拍照和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发现的问题。
(五)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前进行一次内部讨论,汇总并确定主要检查发现问题,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打印《事实确认单》以作证据留存。会后,检查组向被检查机构通报检查结果。通报以描述检查发现的事实为主,并请被检查机构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如被检查机构拒绝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检查组需保存好证据材料,带回即可。
三、结果上报
(一)检查组撤离被检查机构前,检查所记录的全部信息,清点全部证据材料;检查组撤离后,结合当天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机构给出“检查结论”建议。
(二)检查组向被检查机构提供一份空白的《意见反馈表》, 由被检查机构直接反馈给市司法局。
(三)检查组在完成所有现场检查任务后形成总结报告。
四、结果公开
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局根据报告,对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研判。省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司法鉴定协会或者相关技术专家分批对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检查的初步结果进行逐个分析,研判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意见报河南省司法厅,司法厅将对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附件 ①:事实确认单
附件 ②:意见反馈表
附件①
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事实确认单
被检查鉴定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
被检查业务类别: | |
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 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有效期): | |
确 认 的 主 要 事 实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公 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②
2024年度新乡市司法鉴定行业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意见反馈表
鉴定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 |
被检查业务类别: | |
有无意见: 有□ 无□ | |
具 体 意 见 建 议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
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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