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新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新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第六个五年规划,扎实推进我市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依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新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乡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推动全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创建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考核工作涉及的申报、考核、审批、奖励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建考核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县(市、区)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创建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实行属地考核与上级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价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乡镇(街道)。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措施及成效;
(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学法守法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措施及成效;
(三)依法解决当地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成效。
第六条 创建考核工作实行申报制。各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申报,经依法治县(市、区)办公室考核,征求纪检、综治、信访、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意见,报县(市、区)党委、政府或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查、审核后,报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并公示后,予以命名表彰。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二)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因违法、决策式违法行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四)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的;
(五)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件;
(七)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八)在正常渠道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不到位,有关工作责任不落实,引发群众赴京到省、市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赴京非正常上访恶性事件的;
(九)因未加强管理,村组干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十)其他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情形。
发生(五)、(六)、(七)所涉及案事件,未履行及时巡查、及时上报职责的,视为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八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检查、群众测评和验收考核三个部分。
第九条 平时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工作考察;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组织明查、暗访;
(四)征求相关行业和部门上级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群众测评由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统计部门)组织抽样社会调查,重点调查被考核的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的实际效果、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 验收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听取县(市、区)、乡镇(街道)关于创建活动的情况汇报,进行总体评估。
(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工作开展情况、查阅台帐资料、随机抽查基层单位、明查暗访等途径检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三)行业评价。依据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平安建设、行风评议、信访工作、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届中离任审计等重要经济社会建设目标作出评估。
第十二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标准中定性分析条款,按照好中差的评价,分别得该项分值的100%、80%、50%。对定量分析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中有关条款扣分值,以该条款基本分为限。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法治建设整体工作或单项工作成绩显著,并受到县、市以上推广、认可;工作经验或成果在全国、省、市、县获奖或交流的,县级加0.5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5分;同一经验或典型、成果只计一次,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在阵地上投入大,成效明显的加3分;
(二)积极参加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集体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一、二、三等奖,县级一等奖,或获得组织奖的,县级加0.5分、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5分;同一事项只计一次,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创建工作被中央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项分别加2分,累计不超过5分;相关工作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批示予以肯定的,每项分别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五条 全市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市级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初选名单,报经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公示结果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及考核细则,作为对所辖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考核依据,具体组织对所辖乡镇(街道)的年度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法治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纳入文明乡镇创建工作内容,一起部署,一起督查,一起考评。法治乡镇创建活动成效作为各级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先进村镇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071102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