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开展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既是从源头防治腐败的有效举措,也是推动我市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必然要求。为切实提升全市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廉洁自律意识,有效防范社区矫正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执法工作,现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廉政建设领导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带头履行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廉政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社区矫正分管领导要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主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识和能力。司法所长要牢固树立落实日常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意识,强化廉政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扎扎实实落实好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
二、深纠风险,进一步健全预警防范机制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切实关注执法行为中的廉政风险点,在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管理、社区服务管理、实施或建议实施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等重点环节,对廉政风险点抓细抓实,加强自查自纠,努力实现对社区矫正廉政风险的提前预警、提前防范。具体的廉政风险点主要表现为:
(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是否存在索取、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财物、接受吃请等活动的行为;对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殴打、体罚、强迫其参加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
(二)在接受委托开展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时,司法所是否指派二名以上人员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是否严格依据被告人、罪犯的再犯罪危险性、能否实现有效监管、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通过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做出调查评估结论;对拟适用禁止令的,是否根据被告人、罪犯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在作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议时,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按时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对居住地不在辖区内的,是否及时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材料。
(三)在办理接收、入矫手续时,是否及时依程序组织社区矫正宣告;是否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是否有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是否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四)在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制度时,是否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口头、电话形式报告记录在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告次数是否严格审查到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书面报告签名是否审查到位;是否严格要求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
(五)在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制度时,是否严格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超过7日的,是否按规定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是否通过信息技术进行跟踪管理;是否严格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并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进行核实。
(六)在落实教育学习制度时,是否对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教育学习时间严格把关,并及时做好教育记录;对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是否严格落实书面请假制度。
(七)在落实社区服务制度时,是否对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严格把关,并及时记录情况归档备查;对社区服刑人员因故免除社区服务是否严格审批。
(八)在落实其他监管措施时,是否严格依规定审核或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行为或会见特定人员的申请;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操作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定位,是否对发现的定位异常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被限制出境的,是否及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九)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时,是否存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骗取奖励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存在徇私包庇行为。
(十)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解矫手续时,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的现象;对脱、漏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积极组织追查或者查找。
(十一)对司法所开展业务指导时,是否存在监督管理不严格、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处理。
除上述具体廉政风险点外,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要加强学习规范,切实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通过学习规范促进风险防控。
三、具体防控措施
(一)强化宣教,牢固树立刑罚执行意识
强化社区矫正工作廉政风险防控,要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要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廉政典型案件,深入开展岗位廉政纪律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把廉政教育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引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清自身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增加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要广泛宣传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惩罚体系、从源头防治腐败、保护司法行政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风险防控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刑罚执行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切实开展好社区矫正风险防控工作。
(二)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廉政督查机制
做好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坚持自查自纠常抓不懈。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工作中突出对落实廉政纪律制度的督查,通过随机与社区服刑人员面对面谈话,了解掌握司法所落实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廉政风险防控的长效督查机制,把领导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将通报落实社区矫正廉政制度不力的做法常态化,将社区矫正风险防控建设纳入各项工作考核评估,督促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规范执法。
(三)严格追责,确保风险防控落实到位
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执法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违反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领导过问干预责任制,注重对轻微违规行为及时处理,通过严格追责,查早查小,强化社区矫正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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