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九)
编者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生工程,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法》的学习宣传,新乡市司法局每年都要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万余件案件中评选出法律援助十大精品案例,以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例讲法普法,展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为困难群众获取法律援助提供司法保障的“范本”,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案例:
河南省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孔某琴涉嫌包庇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卫辉市公安局以孔某琴涉嫌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卫辉市公安局撤回案件,以不应当追究孔某琴刑事责任,撤销本案的案件。
孔某琴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涛系二人儿子。卫辉市公安局指控2022年8月28日15时许,周某涛在卧室听到母亲孔某琴与父亲周某吵架,周某涛从卧室出来,拿了一瓶未开启的航空啤酒朝周某头上砸了一下,致周某头部受伤流血。后孔某琴用碘伏、棉签擦拭周某伤口。2022年8月29日上午,周某涛与孔某琴发现周某死亡,二人商量通知亲戚为周某办理后事,后案发。
2022年12月12日,孔某琴到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填写了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诚信承诺书、核查经济状况授权书后,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孔某琴涉嫌包庇罪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孔某琴的经济状况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到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袁佳琪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因疫情原因,远程会见了孔某琴,孔某琴在电话中陈述的事实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与侦查阶段所做供述也不一致。与亲属沟通后,亲属表示孔某琴患有精神疾病,事发后,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导致其精神可能发生错乱,以至于陈述不一,请求承办律师根据事实及法律去维护孔某琴的合法权益。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孔某琴作为周某涛的母亲以及周某的妻子,身份情况特殊,不能严苛要求孔某琴大义灭亲举报亲生儿子,根据法律规定,知情不报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承办律师与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认为孔某琴在事发后将沙发套上面的血迹已经进行了清洗,周某事发时所穿衣服也未能找到,指控孔某琴明知周某的死亡结果系儿子周某涛造成,故意毁灭证据,讯问时未如实供述等,可能构成毁灭证据罪或者包庇罪。如果孔某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建议使用缓刑。承办律师将检察官观点告知了孔某琴,孔某琴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只要不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就可以。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第一,孔某琴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毁灭证据,妄使周某涛逃避法律追究;第二,孔某琴的行为有没有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这关系到孔某琴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法律条文及相关案例,结合本案证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承办律师认为孔某琴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原因在于周某受伤后并未有明显不适,孔某琴作为周某妻子,为周某擦拭了伤口,打扫家里的卫生,清洗沙发套、衣服等行为符合其身份特点,且在清洗衣物时,周某也没有大碍,死亡结果没有发生,孔某琴尚不能意识到周某涛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故孔某琴没有故意毁灭证据的故意,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关于周某涛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其他证据材料,也可以相互印证,没有衣物的证据,也不影响对周某涛行为的指控,故孔某琴清洗衣物的行为没有阻碍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故不构成包庇罪。
在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表示需要与检委会成员及卫辉市公安局探讨一下。后卫辉市公安局撤回该案,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了对孔某琴的取保候审措施。受援人及其家属对此结果特别满意,感谢承办律师为其所做的努力。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孔某琴作为受害人周某的妻子,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涛的母亲,面临着知情不举或者大义灭亲两难的境地。孔某琴清洗沙发套、衣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或毁灭证据罪,在于孔某琴实施行为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否发生,以及若后果已经发生,孔某琴是否具有故意,情节是否严重等。承办律师查阅了卷宗材料,在受援人孔某琴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根据卷宗材料证据及法律规定,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取得卫辉市公安局撤回案件,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了对孔某琴的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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