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9】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王琳阳
供 稿 人: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 王琳阳
审 稿 人: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 朱艾娜 刘振杰
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李波波 史雪梅
编 写 人:王琳阳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周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某苑三期门口时,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该次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后,下达认定书认定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应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陈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陈某创伤性开放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水肿,住院经手术治疗于2020年4月出院,后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尚处于不能自理状态。2020年6月,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周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9月,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创伤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症状属于二级伤残、外伤后骨化性肌炎造成的左下肢畸形属于七级伤残。陈某住院期间,周某家属垫付部分医药费,后针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1年1月,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陈某作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1年1月,陈某向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王琳阳律师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案卷证据、约谈陈某及其家属,听取案件情况;承办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陈某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责任,虽然周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但主张精神抚慰金可能不会被支持,另外,陈某在治疗期间有外购药品、商品的情况,对于该部分费用,需要结合医院医嘱,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根据案件的情况,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审查且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本案事实清楚,此次事故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责任,且陈某与周某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周某对陈某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周某对其侵权行为应当对被害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本次事故造成陈某创伤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症状二级伤残、左下肢畸形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目前处于生活尚未自理的状况,虽然周某家属已垫付部分医疗费,但远远不够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对于其他合理费用周某应当予以赔偿。陈某父母均年满60周岁,考虑到对方可能抗辩劳动能力等问题,告知受援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让社区开具相关证明予以证明。陈某系心理咨询师,据陈某及其家属所述,其无固定工作,告知受援人,如无固定工作,误工费按标准计算。后将所有费用列出清单与受援人陈某核实,并最终确定赔偿清单。受援人依据赔偿清单数额与周某家属协商调解事宜未果,经与对方律师、承办法官沟通调解事宜,因差距过大未达成赔偿协议。
2021年3月25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周某就提出赔偿比例、费用过高、已垫付费用高于陈某所述数额等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以上抗辩发表观点:1、本次事故系被告人周某违法驾驶车辆造成,经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双方均未对该认定书提出任何异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其证明力,并依据该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2、赔偿清单中费用有票据支持,且按法律规定予以计算,不存在过高情况,另外,外购药品均按照医嘱进行购买,应当予以支持。3、关于垫付费用,其中被告人周某所计算数额中道路救助基金系直接划入陈某医院账户,包含在重症监护室费用中,周某将其重复计算,周某及其家属实际共计垫付470088.75元。庭后,经与交警队李警官沟通,李警官同意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说明垫付费用及道路救助基金情况。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部分观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640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了部分财产,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仅执行到位少部分财产,还有大部分财产,需要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予以追偿,目前,该案正在进行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及数额。
本案中,承办律师接收到材料后,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损失进行核实,经过研究受援人提交的证据,指导补充证据,分析法律风险,庭前准确仔细计算损失,列出赔偿清单,且每笔费用找到支持的依据;庭后及时补强证据、沟通赔偿项目及标准。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6403.5元。该结果达到了受援人的预期,受援人对此非常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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