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7】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蔡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孙润涵 刘存娜
供 稿:孙润涵 刘存娜
审稿: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刘璨 袁梦薇
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李波波 史雪梅
编 写 人:孙润涵 刘存娜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医疗损害纠纷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蔡某之妻李某,女,1963年6月出生,蔡某与妻子李某于2000年9月1日在巩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8年2月1日李某突然陷入昏迷状态,拨打120急救,巩义市中医院门诊处理后第二天,李某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肺部感染、精神分裂、心肌缺血、心肌酶谱异常”,因住院报销问题,蔡某、李某要求出院回居住地治疗。2018年2月3日出院过程中,李某突发意识不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蔡某诉前鉴定,拿到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020年11月9日,李某的丈夫蔡某向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的孙润涵、刘存娜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孙润涵律师和刘存娜律师向蔡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认真地做了谈话笔录,进行了诉讼风险告知,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原告主体是否有遗漏?二是本案鉴定意见能否采信?
本案的难点有两个:一是如何证明本案的原告是李某唯一继承人。二是鉴定意见出现“叙述事实”错误,是否还可以被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在“病例摘要”部分第5页第2段写到:“患者出院途中,突发意识不清,呼巩义市中医院120急救”该处错误被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代理人认为鉴定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据此不予认可鉴定意见书。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帮助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李某在与蔡某结婚前,与前夫张某在1998年3月24日经巩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曾经领养女儿张某1,但是二人并没有给张某1办理正规的领养手续,张某1随前夫生活,经代理人当庭申请,办案法官前往巩义市人民法院调取卷宗,卷宗材料没有张某1的身份信息,更没有领养手续,无法确认张某1的身份。二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
本案开庭后,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把原告李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没有不妥。居委会证明能够证明李某父母先于李某死亡,李某无子女,李某继承人为蔡某。李某与前夫的离婚卷宗里面根本没有养女张某1的具体身份信息,也没有任何收养手续,由于李某与前夫张某之间是调解离婚,出于人道主义提到了养女,养女由张某抚养,蔡某根本就不知道张某1的存在。本案即使增加诉讼参加人,也无法确认真正的张某1为何人,更不知道其状况,本案可以让蔡某一人行使其权利,张某1将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向蔡某另行主张其权利。
二是人民法院对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本案鉴定意见书“病例摘要”部分的书写错误,某精神病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给出解释说明,第一:“病例摘要”叙述错误系排版错误,不涉及鉴定意见内容,补正说明不影响鉴定意见。第二:即便医方具有心内科资质,其在作出“急性冠脉综合征”的诊断之后,仍然放任患者出院,而使患者出于随时因冠心病发作死亡的风险中,该处置措施并未体现心内科医生专业的审慎态度,由于处置措施欠妥当,并不影响关于医方对“缺血性心脏病检查措施不完善”的判断成立。临床诊断是个动态过程,一个专业医务人员需要根据经验,对患者可能出现的危险作出谨慎预判,本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出具的《重新申请鉴定意见书》中“以患者不一定是心肌损伤”的理由得出“不存在严重的心肌损伤的结果”本身存在片面,也与最后患者出现的心源性猝死的事实恰恰相反。第三:《自动出院转院告知书》的目的是让患者对自身存在的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充分知情,以尽可能配合医生做到早期防范,不同患者,告知不同,本案《自动出院转院告知书》做成千篇一律的格式条款,未能作出清晰、明确、专业的告知,并没有充分让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鉴定结果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2021年3月2日和2021年4月21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为了证明其没有医疗过错,以及医院以及主治医师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资质向法庭提交了提交了李某住院期间的病例,以及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医师公告,被告律师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为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查阅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诉法解释》等大量规定,对本案鉴定意见是否应当采信了然于胸。针对被告律师辩论意见,承办律师做出有理有据的反驳,特别针对其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也给于明确答复。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但同时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40%,判决被告25%的赔偿责任即197815.13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原告也上诉,二审法院对原一审判决赔偿的25%比例仍予以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蔡某所讲,二审判决后,某精神病医院主动履行了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争议焦点和难点是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以及本案鉴定意见能否采信的问题,某精神病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问题。承办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投入了全部的精力,医疗事故已成事实,能够获得赔偿是是其家属得到安抚的重要保障。承办律师不仅对法律规定认真梳理,更是对医学知识进行了学习,最终用扎实的专业知识说服了法官,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漫长的两年诉讼路,法律援助终于为蔡某争取到其应得的权益。使蔡某在因为医院的过错失去亲人的时候,得到公正对待。法律援助是困难群众身边一盏名亮的灯,总能给困难群众带来光明和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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