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6】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河南省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赵正一
供 稿:赵正一
审 稿:河南省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 王学树 冯素婷
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 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李波波 史雪梅
编写人: 赵正一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首;认罪认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00时许,周某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小轿车,从友谊新村隆兴饭店出来沿学院西路、健康路,行驶至健康路与比干大道交叉口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周某1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发生蹭撞后未停车,继续驾车向北行驶至比干大道与河园路十字路口向右拐弯时,撞到停放在河园路口处北侧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后仍未停车,继续驾车向东行驶,行驶至纺织路路口撞到李某家房屋后墙停下,造成三车受损、房屋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提取周某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7mg/100mL。2020年2月26日,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逮捕。2021年2月26日,卫辉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卫辉市人民法院通知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提供辩护。卫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一代理此案。赵正一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周某,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对罪名和刑期提出异议。
赵正一律师归纳本案的焦点有三:一是在定罪方面本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在量刑方面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三是在周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当庭对罪名提出异议是否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的工作难点:一是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醉酒驾车后连续三次碰撞的行为导致罪名发生转化,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下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所以本案应如何正确定性是一大难点。二是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明知醉驾情况下仍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如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是否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赵正一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反复阅卷发现足以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事实。通过认真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反复查看卷宗中的现场视频光盘发现足以影响本案定罪的关键事实:被告人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刹车尾灯在第二、三次碰撞前都出现了长时间闪亮,由此可推断出周某在碰撞前实施了长距离的避让刹车措施,该事实足以印证周某在碰撞前主观上有不希望、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二是通过多次会见发现起诉书遗漏了三次碰撞给受害人造成损失非常小的重要情节。第一起剐蹭,被害人修车损失为500元;第二次碰撞,被害人修车损失为1000余元;第三次碰撞,被害人修房损失为1000余元,三次碰撞造成财产损失仅为四千余元,这些证据在公诉机关卷宗材料中未显示和体现,被告知补充这一关键证据。
三是向法庭提供“危险驾驶罪”的最新类案判例,印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的事实。赵正一律师检索了大量相关案例,从中筛选出2份最新类案判例向合议庭提交,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四是积极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在庭前积极主动与审判法官和公诉人进行沟通,交流观点,探讨看法,赵正一律师的意见,引起审判庭的高度重视,第一次开庭时,法院主动将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第二次开庭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周某醉酒驾车连续三次碰撞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周某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庭审中通过发问得知,周某驾车出行的目的是回家,出于本能意愿,不会希望和放任事故的发生。现场视频显示,其在第二、三次发生碰撞前采取刹车措施的客观行为也印证了被告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第二,周某醉酒驾驶行为达不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性。本案案发时段为深冬凌晨12时许,路段车流量、人流量极小,车速仅30至40码,无超速行使,无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第三,周某醉驾并肇事逃逸的行为不能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发生的事故系在短时间、短距离内连续驾车冲撞行人和车辆造成;(2)行为人驾车冲撞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后果。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有直接或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第四,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定罪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三次碰撞受害人损失较小,且被告人积极弥补损失得到受害方谅解,社会危害性极小,如果仅以发生三次碰撞就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与其罪行不符。
其次,周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在查获型醉驾中,明知自己饮酒驾车有犯罪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没有逃跑并愿意配合交警进行呼气检测并抽血,在明知呼气检测已达醉驾标准的情况下愿意电话随叫随到,可以体现出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具有积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动性。盘查查获型醉驾行为人的归案方式,在归案主动性立法原意的范畴之内,应当认定自首。并向法庭提交类案判例,供合议时参考。
再次,周某的辩解不影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中,周某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赵正一律师认为,罪名的定性只是法律适用问题,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态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认为周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周某的辩解不影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虽然没有改变罪名,但在量刑方面采纳了赵正一律师关于周某系自首、公诉人对周某量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建议过重等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醉酒后驾车发生多次碰撞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焦点为:周某醉酒驾车后三次碰撞行为是否可以转换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中对罪名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如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周某是否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赵正一律师坚持充分行使律师独立辩护权,以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周某进行辩护。她在阅卷上下了深工夫、硬工夫,通过认真阅卷发现了“关键事实”和“遗漏情节”,进而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和有效辩护,虽然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其关于定性的意见,但量刑过重、构成自首的意见被采纳,法庭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将公诉机关在认罪认罚基础上三年的量刑建议减为二年,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周某对赵正一律师的辩护工作和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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