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4】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等21人 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艳芳
供 稿:赵艳芳
审 稿: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李波波 史雪梅
编 写 人:赵艳芳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劳务合同纠纷;劳务费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一个涉及21人的农民工群体因追索劳务费百费周折,准备上访,援助律师介入后,引导农民工走司法程序,以农民工实际利益为出发点,设计代理思路,抓准关键环节,成功为农民工争取到劳务费17万余元,有效化解了一起可能影响一方稳定的集团诉讼案。
受援人宋某等21人农民工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及刘某,项目是某电厂桥墩工程,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进行了结算,某建筑公司及刘某尚欠宋某等21人劳务费172202元。受援人宋某等21人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支付,无奈受援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6月10 日,宋某等21人向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赵艳芳律师代理本案。
赵艳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受援人代表宋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告知了诉讼风险,制作了谈话笔录。赵艳芳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河南某建筑公司与刘某亚是否应支付劳务费?二是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难点:一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二是证明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偏弱。
赵艳芳律师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厘清纠纷的性质,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在本案审理之前,被告某建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赵艳芳律师提出有力的答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非系被告所称的建设施工合同派生出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法院采纳了答辩观点,裁定驳回某建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二是多方收集证据,补强相关证据材料。协调项目总承包方出具宋某等人参加施工培训的证明;申请证人刘某建出庭证明宋某等人出勤天数、日工资、未发工资等情况;指导宋某对其与二被告的通话情况进行录音录像,证明欠劳务费的情况。三是反复沟通实情,争取一致的价值取向。赵艳芳律师多次向承办法官反映劳务人员的家庭困难,反映被告刘某亚外债高筑,已被多家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和价值导向。
2020年10月30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赵艳芳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是河南某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刘某建和刘某亚均是河南某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宋某等21名农民工根据其安排代表河南某建筑公司参加了总承包方组织的岗前培训。宋某等21名农民工的劳务费由总承包方支付给河南某建筑公司,河南某建筑公司通过刘某亚支付给农民工,宋某等21名农民工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某亚的行为就是代表河南某建筑公司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二是河南某建筑公司有义务向宋某等人支付劳务费。刘某亚与河南某建筑公司是表见代理关系,刘某亚的行为就是河南某建筑公司的行为,河南某建筑公司通过刘某亚向宋某等人支付劳务费是惯例,之前是这样支付的,通过对账结算,河南某建筑公司尚欠劳务费17万余元,由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符合常理、符合法理。三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河南某建筑公司是本案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清偿。2020年11月29日复庭,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刘某亚因无建筑施工资质挂靠在其名下,刘某亚系实际施工人。赵艳芳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一是刘某亚承认其系河南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不承认有挂靠事实;二是证人与河南某建筑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三是证人证言系孤证,无其它证据佐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和质证意见,2021年1月6日下达判决:刘秋亚、河南丰鑫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某等21人劳务报酬共计172202元及利息。
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2021年3月18日二审开庭,赵艳芳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一是河南某建筑公司与刘某亚不存在挂靠关系;二是河南某建筑公司与刘某亚无论有无挂靠关系,均不影响其应承担农民工劳务报酬的义务。2021年4月8日二审复庭,对上诉人河南某建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一份劳动合同书和申请调取的其与总承包方结算对账资料进行质证。赵艳芳律师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一是该劳动合同书系王某与河南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结算对账资料证明河南某建筑公司与总承包方内部经济往来情况,与支付农民工工资无必然联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和质证意见,2021年5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河南某建筑公司仍不履行,赵艳芳律师帮助宋某等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执行到位,宋某等21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集团劳务合同纠纷案,本案的焦点一是河南某建筑公司与刘某亚是否应支付劳务费?二是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难点:一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二是证明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偏弱。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作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耐心安抚做好思想稳定工作。本案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针对部分思想激进准备上访的情况,积极劝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指导他们选出代表参加诉讼。二是以受援人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为让受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向人民法院请求有履行能力的河南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紧跟程序充分应对。本案在程序上经历了二次裁定,实体上也经历了一审、二审,每审都二次开庭。代理律师每次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一审、二审均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17万余元的劳务报酬及利息全部执行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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