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2】河南省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张某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指派单位: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谢新彦
供 稿:谢新彦
审 稿:河南省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 刘青霞 卞致芳
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马贞贞 曹媛
编写人:谢新彦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妨害公务罪;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杜某系夫妻,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一临街平房内,地理位置优越。辉县市某酒店为扩大宣传,于2012年4月12日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租赁协议》,租用张某家房顶设立一广告牌。2021年8月21日,辉县市某行政机关接到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知,称8月22日有强降雨,要求拆除路边大型广告牌。该行政机关派人到张某家中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张某、杜某进行阻挠、推搡,辉县市公安局以张某、杜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提交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间张某、杜某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刑事政策的要求,辉县市人民法院通知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提供辩护,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新彦承办此案。
谢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辉县市人民法院阅卷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搜集了类似案例,会见了张某,听取其意见,认真做了谈话笔录。
经分析,谢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评价该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该行政机关进行强拆时是否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张某的推搡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中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客观要件?本案的难点是:如何推翻该行政机关强拆是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认定?
围绕焦点、难点问题,谢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围绕焦点、难点问题,谢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分析卷宗材料,寻找突破口。从卷宗证据材料看,张某、杜某的确存在妨害行为,但行为性质难以界定,卷宗中关于该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严重不足,如果该行政机关并非依法执行公务,张某、杜某妨害公务的入罪基础则不存在。二是紧扣案件事实,查询相关法律规定。谢律师查阅了大量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政府规定。《行政强制法》、《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三是充分了解案情细节,发现程序违法问题。经谢律师多次约谈张某,详细了解了该行政机关强拆时的细节问题,比如是否向张某、杜某了解广告牌的设立人和产权人?是否事先责令张某、杜某自行拆除?决定拆除时是否对张某、杜某下达催告书和拆除通知书?从中发现了该行政机关强拆时存在“未履行事先的告知和催告”、“未向当事人下达拆除决定书”、“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依据和执法证件”等问题。四是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寻找类案裁判观点。谢律师先后找到五个类案,发现审判机关对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时,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为前提和重点。五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裁判。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罪名是否成立。谢律师协助张某、杜某就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由审判机关去确定其合法性。
2022年3月28日,杜某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辉县市某行政机关到其房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违法。辉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该案件后,谢律师及时和刑事审判庭承办人沟通了相关意见,并递交了行政诉讼相关受理材料,申请中止杜某、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审判庭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书。
辉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辉县市某行政机关到杜某家房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违法,后该行政机关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辉县市某行政机关违法执行公务的事实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谢律师及时将本案的关键证据即两份行政判决书递交至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就张某、杜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再次与刑事审判庭承办人沟通,明确了辩护人拟进行无罪辩护的意见。
收到谢律师提交的两份行政判决书后,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恢复审理的裁决,并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继续坚持有罪指控。针对辉县市某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诉人指控的罪与非罪问题,以及张某的阻扰行为是否构成入罪的基础,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谢律师主要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是某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本案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张某不具备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张某不具有妨害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某行政机关到张某家实施强拆前没有向张某出示执法证件,没有向张某出示执法依据,其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特征不明显,张某制止不明身份人员不明原因进入私人住宅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妨害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三是张某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实施阻碍某行政机关人员执行职务的具体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张某阻拦行政执法人员的过程中,没有造成任何人受伤,直接就被执法人员控制在地,整个过程不过五分钟,阻挠行为也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不宜予以刑事制裁。
庭审后,谢律师就本案的意见多次和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沟通,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谢律师的意见,在张某、杜某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至此,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尘埃落定,本有可能沦为“阶下囚”的张某被还原了“自由之身”,一起可能被冤枉的刑事案件终于得到了正确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的刑事犯罪案件,焦点是:如何评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被执法主体的对抗行为?难点是:在张某已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
谢律师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创新辩护思路。在多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下,打破刑事审判优先的思维定势,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穿插行政诉讼,以行政诉讼结果引领刑事审判走向。二是抓住关键问题。以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审查为“关节点”,通过行政诉讼增加了控辩双方的对抗力度,从而使构成犯罪的要件失去前提和基础。三是反复沟通协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意见不一,辩护人反复与审判人员沟通协调争取支持,最终审判机关和公诉人均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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