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1】河南省长垣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孙某等48人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莎、吕晨瑜
供 稿:陈莎、吕晨瑜
审 稿:河南省长垣市法律援助中心 曹宇 郭杰
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马贞贞 曹媛
编写人:陈莎、吕晨瑜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劳动争议;集团诉讼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长垣市某局汽车队(被申请人、被告人)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时,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48名职工(申请人、原告人、受援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职工们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上访维权。
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已超出受理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4月3日,申请人向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莎、吕晨瑜律师代理本案。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和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受援人,指导其推举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孙某和马某。受援人的诉求基本一致,目的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让被告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进而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两位律师经过分析研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难点是:原告和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是否是被告的员工?原告是在何时参加工作,又是在何时结束工作的?
围绕以上焦点和难点,两位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帮助原告收集相关证据。被告成立时间久远,两位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其在档案局的档案材料,将原告的档案从就业中心借调出来,并对整体的工作档案进行复印还原。确定工作开始日期以劳动人事局确认的招工日期为准,劳动关系终止日以被告2018年4月28日接到上级改制批复之后合理期限内即2018年12月31日为准。将原告分成两类,一类是通过招收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方式进入的,一类是以退伍军人安置方式进入的,根据这两种进人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类,分别向法庭提交。二是帮助原告建立微信群。两位律师与代表人多次约见,并建立了包括全部原告的微信群,通过经常互动,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把每个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核对、分析,若有缺项,及时进行收集、补充,不断完善、补正补强证据链。三是完善确定个别原告身份信息。在整理证据材料过程中,两位律师发现有个别原告手写档案中标明的出生日期与现有的身份信息出生年月不一致,还有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与档案中的名字有同音不同字的情况,两位律师又到个别原告的户籍地进行走访,确认档案中的名字、出生日期在户籍地有无同音或者同年月出生的人,并让户籍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的身份,以完善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四是查找法律依据和相关判例。两位律师查阅读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可以作为原告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两位律师还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个该院审理的类案判例(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已经生效的72名职工与地方国营河南省长垣县造纸厂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两个案件情况相似,发生背景相似,非常有参考价值。
2023年4月25日,本案在长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两位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是原被告均为适格主体,原告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集体合同制工人转正定级表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告是适格的劳动者,被告是适格的用工单位。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二、被告招用原告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劳动关系成立。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确认的条件,认定原告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三、本案管辖法院有类案判例。2023年2月份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72名职工与地方国营河南省长垣县造纸厂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已经审结生效,本案与该劳动争议案高度类似,具有较高考价值,根据类案同判的原则,应认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长垣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没有上诉,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48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难点:一是没有直接证据,需要用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时间久远,取证困难;三是涉及人数众多,稍有不慎可能会引发群体信访。对此代理律师主要采取了三个对策:一是想方设法调取相关证据。劳动者手中一般都缺乏证据材料,集体所有制企业用工基本都会有员工档案。积极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最原始的档案材料,律师事务所发函调取已缴纳社保情况,指导当事人自行去村委开具身份证明等,多角度、全方位的补正、补强证据材料。二是寻找出管辖法院审理生效的类案判决。经网络搜索,找到了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生效的类案,案情相似度很高,为审理本案的思路提供了重要参考。三是做好疏导安抚工作。本案原告曾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多年未得到解决,多数人心烦气躁、牢骚满腹,两位律师在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进行疏导、安抚,引导他们积极配合诉讼工作,最终使本案胜诉,为后续维护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消除了可能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的隐患,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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