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4】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贺照莉
供 稿:贺照莉
审 稿: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马贞贞 曹媛
编 写 人:贺照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劳动争议纠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刘某在新乡市卫滨区某食品店工作期间,因工作受伤。刘某认为该店系河南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乳业公司)开办的直营店,自己属于某乳业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应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某乳业公司认为新乡市卫滨区某食品店属于个体经营店,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某乳业公司拒绝为刘某申请工伤,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乳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3月31日,刘某向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的贺照莉律师作为承办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向刘某详细了解了案情,认真地做了谈话笔录,并进行了诉讼风险告知。经过对案情的反复研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某乳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难点:一是要确定刘某工作的店铺与某乳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刘某工作的店铺是由个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表面上看,该店铺与某乳业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管理、隶属关系。二是要确定刘某与某乳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刘某所述的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也没有直接关系。
承办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梳理劳动仲裁、一审审理时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劳动仲裁和一审时的证据材料依据内容重新分类,对每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并制成书面证据清单。二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相关人员的社保费缴纳情况。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某乳业公司提交为职某等人缴纳社保费的证据材料,为查清刘某工作的店铺与某乳业公司的实际关系创造了条件。三是承办律师直接调取了与某乳业公司相关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持调查函先后10余次深入8个相关单位调取职某等6人工商登记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20余份。四是指导刘某进一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刘某在直营店工作期间留下了大量反映他们关系的“痕迹”材料,如印有某乳业公司名称的工作服、刘某在某乳业公司直营店微信群中履行请假手续、入职时间报备、每天报货、销货等聊天记录,劳动仲裁和一审时只提供了一部分。承办律师敏锐的感觉到这些痕迹材料能从方方面面证明他们的实际关系,指导刘某进一步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先后收集到十几组200余页的证据材料并装订成册。
2023年4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焦点是刘某与某乳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乳业公司称没有直接参与经营,与店铺之间是帮助、指导关系,聊天群里的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判断刘某与某乳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刘某与某乳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一是刘某工作的店铺受某乳业公司管理。刘某提供的公司招聘信息显示,某乳业公司对外宣称在新乡市有几十家直营店,对外显示的招聘联系人是李某、赵某等人,李某、赵某等人在新乡市卫滨区、红旗区等各个区注册有多家店铺,李某、赵某等人将招聘到的劳动者安排到其注册的各个店铺中工作,其中就包括刘某。二是职某等人是某乳业公司的职工。某乳业公司给职某缴纳有社保费,在公司公众号中对公司员工进行奖励的人员名单中有职某、李某等人,足以证明职某等人是某乳业公司的员工。三是刘某属于某乳业公司的职工。证据显示,职某受某乳业公司的委托向刘某发放工资,职某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刘某曾先后在5个店铺工作过,工资均由职某发放。刘某在职某注册的店铺工作时,履行请假手续、报库存等均是向李某、赵某等人报备,受李某、赵某等人管理,李某、赵某、职某等人注册的店铺的员工在各个店之间轮岗,并非固定在一个店铺,但工资均由职某发放。刘某加入的包括李某、赵某等人在内的多个微信群中,微信名均带有某乳业公司直营店等字样,群成员备注也均是某乳业公司某某店,店员请假、每天报库存等均在微信群中进行,李某、赵某等人多次在群内、朋友圈中宣传某乳业公司,称店铺是某乳业公司的直营店。刘某一直在门头带有“某乳业公司”字样的店铺上班,刘某在群内进行打卡,并报送工作报表,再结合刘某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让刘某相信其系在某乳业公司开设的直营店工作、接受某乳业公司的管理,足以证明刘某属于某乳业公司的员工。四是某乳业公司授意职某等人在新乡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披上的“外衣”。某乳业公司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有利于逃税和规避社会责任,这是企业没有社会担当的表现,应当予以惩罚。
经审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刘某与某乳业公司自2022年1月2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援助人刘某对此结果十分满意,多次到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找到承办律师表达谢意,承办律师指导刘某抓紧时间申请工伤认定,早日拿到工伤赔偿,减轻家庭负担,并建议刘某继续治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受伤后提出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遭拒后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均驳回了刘某的申请,二审承办律师介入后压力较大,但承办律师并没有被困难吓倒,通过仔细梳理案件证据,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本案焦点、难点,有的放矢的调取了关键证据(职某等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缴纳社保信息),揭开了某乳业公司表象下的神秘面纱,通过证据证明了刘某受公司的管理,与某乳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了刘某的切身利益。律师一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问题的关键点在哪里,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取得能够证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据,找到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连接点,拨开公司为逃避责任所伪装的“合法外衣”,不让劳动者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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