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7】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李某佳非法拘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王琳阳
供 稿 :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 王琳阳
审 稿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振杰 张江晖
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马贞贞 曹媛
编 写 人:王琳阳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非法拘禁罪;刑事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李某佳与李某乙、张某某以向任某某索要欠款及联系寒假工的事由将其约出来,后四人到张某某家中,从其家中拿出铁锹、麻袋和绳索,将任某某带至凤凰山一片坟地旁。李某佳与李某乙、张某某威胁任某某,如果不还钱、不解决找寒假工的事,就将其活埋。李某乙让任某某挖出一个一人长的土坑,将麻袋套在任某某的头上,让任某某平躺在土坑里向其埋土。被害人任某某求饶答应还款后,将其带至新乡市文化路一个出租房,李某佳和张某某先离开后,李某乙对任某某继续进行看管,直至下午五点左右任某某离开。案发后,李某佳、李某乙与张某某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赔偿,达成谅解,任某某同意不追究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2021年12月29日,李某佳被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11日,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向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李某佳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依法通知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佳提供辩护。
2022年11月24日,新乡市红旗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关于为非法拘禁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佳提供法律援助的来函后,随即指派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王琳阳律师为李某佳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案卷证据材料、会见李某佳及其家属,听取案件情况;承办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李某佳等人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了非法强制,使被害人无法自由地行动。在本案中,起初张某某和李某乙找任某某是出于要钱的目的,在三人针对此事未谈妥发生争论时,张某某和李某乙临时起意,要带任某某上山以此吓唬他,让他赶紧把钱还了。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等人主观目的只是为了吓唬任某某,使其尽快还钱,系为了实现正当的目的。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任某某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被剥夺。第一,在整个过程中,李某乙、张某某和李某佳三人并未强迫任某某,也没有采取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任某某无法自由行动。第二,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和张某某均表示,在吃过饭后是任某某主动跟随李某乙回去,而任某某在陈述中表示自己上车并未受到强迫,其间也并未提出要走的意思表示,因此,根据现有供述和陈述,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等人违背任某某意愿对其进行非法控制。第三,本案共分为两个阶段,其中包括在凤凰山上和任某某被带至出租屋,我们应当注意从凤凰山上回来,李某佳吃过早饭即回家,对之后发生的事情均不知情,并且,在此之前,李某乙和张某某并未表露出要拘禁任某某的意思,对于李某佳来说,以为3000元这件事已经谈妥,其根本意识不到之后的拘禁行为,因此,之后即使存在拘禁行为,也与李某佳无关。另外,即使本案构成犯罪,鉴于李某佳系未成年人、初犯、共同犯罪中从犯、已取得任某某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共同犯罪中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应当免于刑事处罚,显然李某佳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因此,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也要争取得到不起诉的结果。
在初步确定了辩护方向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受援人,了解案件情况,与其沟通辩护意见。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向受援人李某佳详细讲解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以及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以及就本案能否作出不起诉进行法律分析,向其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意义,经过多次沟通,李某佳及其兄均表示对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认罪认罚,并同意进行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拟定辩护意见后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提出无罪以及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法律意见,特别向检察官强调审查本案时应当着重考虑李某佳等人上山前后两个阶段的分离以及李某佳在本案的作用,另外,虽然李某佳等人利用活埋威胁任某某还钱,但是根据李某佳等人所述,任某某曾经利用这种方式向他人要债,因此,在判断本案犯罪情节是否严重,能否达到使任某某恐惧的程度,应当以任某某的心理,而不是以普通人的心理来判断。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2022年12月29日,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李某佳来到红旗区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次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某佳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首先,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以致走上犯罪道路。此时,如何贯彻刑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便成为了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本案中,承办律师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动提出适用不起诉制度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相对圆满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受援人尽早顺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回归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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