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6】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韩某涉嫌强奸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张忠秋
供 稿:张忠秋
审 稿: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马贞贞 曹媛
编写人: 张忠秋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强奸罪;未遂犯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份,朱某通过韩某介绍认识陈某,在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朱某在明知陈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8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其中,在韩某家中与陈某发生性关系两次。第一次,2021年8、9月份一天,朱某事前联系韩某去韩某家中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朱某与陈某到达韩某家后,朱某让韩某出去购买避孕套,韩某走后,朱某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不久,朱某、韩某商议在韩某家中轮流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朱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给韩某口交,因韩某身体原因未能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韩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2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6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
新乡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某、韩某具有与陈某轮流发生性关系的共同故意,且二人已经实施了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使有一人未实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二人构成强奸既遂具有轮奸情节,另被告人朱某与韩某轮奸被害人陈某系共同犯罪,且已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2023年2月21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五年。韩某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但同案犯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韩某作为同案犯也进入二审阶段。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韩某提供辩护,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忠秋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张忠秋律师立即阅卷,并会见了韩某,对关键事实进行了核实,听取了韩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辩解,并制作了会见笔录,充分告知韩某的诉讼风险及二审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经分析,张忠秋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韩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是普通强奸的既遂还是属于轮奸既遂/未遂/中止的问题。二是韩某是否属于从犯。
本案的难点:一是轮奸属于量刑规则还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轮奸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二是对韩某如何适用法定刑。三是韩某是否起辅助作用。四是在韩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辩护。
张忠秋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研究刑事卷宗材料。反复查看一审全部卷宗材料及律师辩护意见,制作阅卷笔录,经过核对分析,确认只有朱某一人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韩某因自己身体原因未实际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朱某已成年,韩某未成年,朱某向韩某提出到韩某家中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朱某指使、教唆韩某与陈某二人发生关系。二是收集专家学者相关理论观点。张忠秋律师针对本案事实收集了多位刑法学家相关的文章和著作,其中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五版)875页对该问题有相关论述,张明楷教授认为:“轮奸不是单纯的量刑规则,而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存在未遂形态。轮奸未遂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进行量刑。”他举例“甲与乙以轮奸犯意共同对丙女实施暴力,甲奸淫后,乙放弃奸淫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虽然也成立轮奸未遂,但同时也要认定甲、乙二人强奸既遂的成立,此时是轮奸未遂与强奸既遂的想象竞合(明示机能)”,该例与本案类似,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三是类案检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类似案例,先后找到两个类案,为辩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四是集体研讨。组织律师对案件进行集体研讨,先由张忠秋律师陈述案情,发表辩护观点,后由资深律师和青年律师分别就案件事实与辩护思路发表观点和看法,经张忠秋律师归纳提炼,形成最优的辩护思路。五是查询法律法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独立的辩护权,虽然本案中韩某自愿认罪认罚,也没有提出上诉,但是不影响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使辩护权。
通过工作,张忠秋律师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韩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准,量刑偏重。2023年4月14日,张忠秋律师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一是本案属于轮奸未遂。首先,本案中韩某并未实际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只有朱某一人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其次,陈某对韩某实施的口交不属于强奸行为,应认定为猥亵行为。第三,轮奸是结果犯,应有现实、客观的行为发生,而本案不存在朱某与韩某轮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的客观事实。二是本案不能以轮奸既遂进行处罚,属于普通强奸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朱某与韩某基于轮奸的犯意,在朱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韩某因自身的身体原因未能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构成轮奸未遂,也属于强奸既遂,这样才是对本案事实的全面、客观评价。韩某属于强奸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一审法院对韩某以轮奸既遂进行定性,量刑明显过重。三是韩某属于从犯。本案中朱某对事件的启动、推进、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韩某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023年5月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情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后,张忠秋律师及时告知了受援人韩某及其家属。他们表示:二审的法律援助效果非常好,我们虽然没有上诉,但是也希望能够对韩某进一步从轻处罚,这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让我们重新看到了希望。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韩某在一审时已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一致,韩某没有上诉,朱某上诉,韩某作为同案犯进入二审程序。虽然韩某没有上诉,但律师对定罪和量刑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律师辩护不影响韩某的认罪认罚。张忠秋律师对受援人高度负责,力求高质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卷宗材料反复研究,积极寻找类案,善于汇总集体智慧,借鉴和接受著名专家学者类案的理论观点,大胆提出辩护思路,积极与法官沟通,及时提交辩护意见和相关理论依据,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发回重审,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豫公网安备 41071102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