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精品案件-8】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吴某伟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聂留钢
供 稿:聂留钢
审 稿: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薛杰 王翼虎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马贞贞 曹媛
编 写 人:聂留钢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劳动争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受援人吴某伟,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2019年5月18日,进入河南省方正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维修电工工作。河南省方正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及时为受援人吴某伟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且在后续(入职一年后)开始为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时,也未按照受援人的实际劳动报酬为基数参保,极大损害了受援人吴某伟的合法权益。并且河南省方正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拖欠工资,且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29日将受援人吴某伟辞退,拒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受援人吴某伟后续与单位多次协商解决未果,无奈只能诉讼维权。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均已认定本次纠纷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据生效判决明确河南省方正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应对受援人吴某伟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河南省方正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却在转移社保手续时,罔顾事实将受援人吴某伟的离职原因自行填报为自动离职,且拒不依照生效判决变更受援人的离职原因,致使吴某伟无法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5月12日,吴某伟向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援助中心认为本案属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受援人,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对受援人吴某伟进行诉讼风险告知等程序。经向受援人吴某伟详细了解得知,除了前期的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单位还存在未依法为受援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一系列问题。援助律师经过对案件分析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杂乱,因为本案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追缴、社保补缴、修改离职原因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由多个部门分别进行管辖的,处理此事难度较大。接受指派后,对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援助律师首先建议吴某伟依法先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反映,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受援人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追缴,但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受援人已经离职为由驳回了受援人的要求,并告知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负责赔偿;对于社保补缴方面,援助律师建议吴某伟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保稽核科及税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要求单位按照受援人的实际工资基数为受援人依法补缴社保。社保稽核科受理该反映后,对于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社保稽核科最终核定单位确实存在少交社保的情况,并要求单位依法为受援人补缴;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共同来到社保中心询问了相关情况,社保中心经调查核实告诉我们,受援人的离职原因系统显示为自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必须将离职原因变更为非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关系才能领取失业金。之后,援助律师向保险中心出示法院生效判决,提出修改受援人的离职原因的要求。而社保中心则回复援助律师:按照程序规定,修改离职原因需要单位提出申请并且还需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确认才可以办理,但此后多次与单位沟通,单位均不同意为受援人修改离职原因。并且据了解,受援人之前还有一个与单位的案件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受援人与单位对立情绪明显,此前已经经历了长时间复杂的诉讼程序,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使得受援人吴某伟无法专心经营个人生活,家庭一度陷入极大困难。
通过与受援人沟通及对相关案件材料的分析,援助律师认为,本案虽法律关系杂乱、受援人诉求明确,但判决结案可能并不能妥善解决此次矛盾,甚至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对立情绪。经多次与受援人沟通,援助律师明确受援人的诉求为:其一,要求单位将自己的离职原因依法变更为单位违法辞退以便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但由于前期的判决已经将双方的劳动纠纷明确定性为违法辞退,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并且法院极有可能会以此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该项诉求。援助律师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受援人吴某伟,吴某伟对此表示理解。据受援人吴某伟自述,此次诉讼前也曾多次向社保部门、法院执行部门、税务部门反应社保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却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离职原因也是无奈之举,只是想找个平台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诉求二,要求公司赔偿无法补缴住房公积金给其造成的损失,在查阅判例时发现,省内并未查到向单位起诉要求赔偿公积金损失的案件;诉求三,要求单位补缴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的社保,但该请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且但该项诉求由于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单位极为抗拒,就此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可能并不能使受援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也不能有效化解双方持久的矛盾。因此援助律师认为,如何平息双方日久积累的矛盾,解决纠纷缓和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同时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则是本案的难点。
针对以上问题,援助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经详细梳理了本案材料后,侧重查找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2、帮助受援人厘清与本案诉求相关的法律关系,分析可能存在的结果;3、根据对案件的掌握对受援人吴某伟进行思想工作,结合案情向其分析本案诉讼以及调解结案各自的利弊;4、积极与对方代理律师沟通协商,在法律框架内,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然后再由律师负责做各自当事人的释法说理等思想工作;5、主动与本案的主审法官沟通,征得主审法官对本案调解方案的认可,最后由法官居中调解,双方律师共同参与,最大限度使调解方案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案件第一次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受援人吴某伟情绪激动,对方代理人也态度强硬,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后援助律师仍耐心坚持调解,从厘清案件事实、维护受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围绕法律对受援人进行案件分析,并多次与河南省方正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及主审法官沟通协调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相关工作。最终本案于2023年5月30日,在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组织下顺利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单位当场支付受援人补偿款6000元,并承诺向社保部门提交变更受援人离职原因的申请;之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单位当场支付了受援人补偿款6000元,并第一时间向社保中心提交了变更受援人离职原因的申请。受援人终于在时隔一年多后领到了自己的失业保险金,也终于从漫长的诉讼中解脱了出来,至此案件尘埃落定,案件结束后,吴某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了对单位的再审申请,也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撤回了对单位的其他诉讼,而单位也主动为吴某伟补缴了之前少缴纳的社保。双方经历了长期的诉讼纠纷,加剧了双方的对峙情绪,如今终于通过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妥善平息了之前的所有矛盾,不仅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受援人的诉讼负累,而且也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至此双方纠纷彻底终结,受援人及所在单位终于从纷杂的诉讼中脱离出来,得以专心生活、经营。
受援人吴某伟于2023年6月20日,再次来到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用两封感谢信对新乡市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表示感谢。这份感谢信既是对援助中心工作的肯定和认可,也是来自群众的温柔鼓励和鞭策,灵活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劳动者被迫离职后维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作为社会基层建设者一旦与单位产生纠纷,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虽已经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维权之路依然充满艰辛。劳动案件程序耗时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后,难免会经历仲裁、一审、二审乃至再审,如果用人单位走完所有程序,耗上一两年时间是常有的事。除了时间、精力的消耗,诉讼维权还存在法律服务费用带来的金钱成本,基层劳动者往往难以负担。近年来劳动者维权案件日益增多,既反映出新形势、新环境下的劳动者维权需求,也指向一些职场中长期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增强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培养健康的企业成长体系。
牧野区法律援助中心心系劳动者维权,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维权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依法灵活解决纠纷,减少劳动者维权成本。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倾听民声民意、解决群众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法律援助服务真正惠及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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