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指南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仲裁及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
11、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12、对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二)新乡市扩大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经济困难的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及生活困难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2、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侵害的;
3、因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及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
4、个人或家庭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发生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的;
三、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新乡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为:城市居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农村居民以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准。具体数据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数额为准。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10、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经济状况证明:即家庭总人口和总收入及相关资产情况);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
(四)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民工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公民应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七)其他案件向受案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八)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九)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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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统称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类型有:故意(过失)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高度危险作业人身损害赔偿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致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诉讼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对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分居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在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在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伤害的程度、责任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担能力及当地的经济不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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