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指南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仲裁及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
11、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12、对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二)新乡市扩大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经济困难的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及生活困难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2、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侵害的;
3、因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及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
4、个人或家庭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请求损害赔偿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发生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的;
三、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新乡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为:城市居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农村居民以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准。具体数据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数额为准。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10、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经济状况证明:即家庭总人口和总收入及相关资产情况);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
(四)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民工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公民应向哪里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七)其他案件向受案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八)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九)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
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及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等而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
(二)自劳动增益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经过仲裁,一方对仲裁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几种例外情况: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必经过劳动仲裁。
2、劳动者在建筑工地上受伤的案件,可以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职工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此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能证明调解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除外。
在那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执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该怎么怎么办?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援助咨询电话: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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