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人民调解
一、事项名称
人民调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三、申请条件
1、当事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
2、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四、办理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原件、《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见附件)各一份。
五、办理地点
各级司法局、乡镇(街道)及村(居)人民调委会、县(乡)法律服务中心(站)
六、办理机构
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九、联系电话
0373—20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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